为帮助子女留学,退休干部程某公派考察期间主动联系境外情报机构,提供了1项绝密级、1项机密级国家秘密,以间谍罪被判刑15年

近年来,个别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,因存在错误思想观念、麻痹侥幸心理或被精准设套“围猎”等,利用所处行业领域积累的影响力、关系网、利益圈等,打探、套取甚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,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要损失,受到党纪国法严肃处理,令人痛心。

亲情面前失坚守,主动供密

某退休干部程某,为帮助子女实现赴某国留学的理想,在公派赴该国考察期间,主动联系该国情报机构,提出以输送我国家秘密和情报来换取其子女的留学签证,而后多次利用公干之机,向该国情报人员提供1项绝密级国家秘密和1项机密级国家秘密。事件发生后,程某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、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

规定面前失戒惧,私存密件

某省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李某退休时违反相关工作规定,未移交其所掌握的大量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档案,并私自将这些文件档案带回家中存放,后将个人保管的国家秘密资料处理给废品收购人员。经鉴定,李某留存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1份、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5份、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6份。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、机密文件、资料罪,其受到法律制裁。

利益面前失原则,高额咨询

境外间谍情报机构为获取我国某重点行业发展情况,委托在华调查咨询公司在我国该行业内寻找“专业的咨询顾问”,并将该行业核心要害部门退休人员冯某列为重点拉拢对象。

该调查咨询公司人员利用冯某退休后保密意识松懈、与原单位在职人员仍有密切交往的便利条件,许以高额“咨询报酬”。冯某同意提供咨询后,该调查咨询公司与其签订合同,将搜情窃密行为伪装成商务咨询活动。冯某与其下属广泛动用行业积累的人脉资源,搜集、刺探相关核心重点项目建设初期的总体规划、部署考虑、项目进展等情况,定期编写所谓咨询报告,收取巨额经济报酬。事后,冯某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四十六条对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: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。机关、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,清退国家秘密载体,实行脱密期管理。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,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,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;脱密期结束后,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,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。

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时往往有机会接触、掌握大量国家秘密及重要敏感信息,不论在岗还是退休都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,提高防“围猎”意识,坚决做到守纪不断线。

来源:保密观